私隱政策聲明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及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統稱「大都會人壽」)私隱政策聲明(「聲明」)

大都會人壽一向以真摯、誠懇及公正的態度發展業務,及承諾遵從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條例」)之要求及所有適用於香港的資料私隱法例。


本聲明列載大都會人壽如何向客戶收集、使用、和披露客戶個人資料,以及客戶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的權利。本聲明適用於大都會人壽提供的所有產品及服務。本聲明提供中英文本,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A. 所收集和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

大都會人壽可收集和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全部客戶的資料、姓名、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住宅和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 傳記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生日期、國藉、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性別、受僱和在職記錄、家庭和教育背景等)、保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帳戶價值、投保金額、投資取向和組合和經驗、財務資料和需要等)、交易記錄、銀行和信用卡賬戶資料、醫療和健康資料、以及有關客戶統計資料或於曲奇檔案之識別碼或處理器之序列碼連同其他個人資料(統稱「個人資料」)。
 

B. 收集、使用及轉移個人資料之目的

大都會人壽可向客戶收集及/或使用及/或轉移個人資料至本聲明列明的機構或人士作以下用途∶

  1. 處理保險產品或服務的申請,以及有關該等產品或服務的變更、取消、續期、復效及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2. 核實客戶身份及合資格的保險或金融產品或服務, 並確保日後持續的客戶盡職審查;
  3. 便利大都會人壽所提供保險或金融或有關產品或服務之日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安排保險合約、管理客戶賬戶、監控投保金額、持續及將來處理及評估及承保任何大都會人壽所簽發的保單;
  4. 提供及設計任何保險或金融或有關的產品或服務;
  5. 執行保險合約內的客戶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收取保費和身份識別文件;
  6. 藉郵遞、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相似的傳訊方法或電話通話推銷保險或金融產品或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大都會人壽及任何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銀行及/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和電訊和社交媒體公司或機構之合作夥伴之獎賞、優惠或會員計劃),不論大都會人壽會否收取報酬 (統稱「直接速銷用途」);
  7. 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及分析)就大都會人壽所簽發的任何保單的任何索償以及任何信貸、醫療保障及承保查證;
  8. 把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投保金額)進行配對以考慮及建議客戶可感興趣的任何保險或金融或有關產品或服務;
  9. 建立及維持大都會人壽之客戶檔案及分類及業務營運模式,以及進行風險管理;
  10. 遵從大都會人壽的合規程序及內部政策、以及由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並為大都會人壽及任何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所約束的所有法律、規例、守則或指引;
  11. 遵從任何法律或法規或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守則或指引規定或為大都會人壽及任何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銀行及/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和電訊和社交媒體公司或機構之合作夥伴所約束的披露要求;
  12. 把客戶和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作比對以排除不適用資料、監控投保金額、進行信貸核實、資料驗證或提供或核對資料,不論是否藉此舉作出不利客戶的行動;
  13. 維持客戶過往記錄(不論客戶跟大都會人壽曾否建立任何關係)以作現在和未來參考之用;
  14. 提供客戶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查詢及投訴、進行保單復審或財務分析);
  15. 進行市場研究或調查或分析或統計以改善大都會人壽及任何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銀行及/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和電訊和社交媒體公司或機構之合作夥伴所提供的保險和金融和有關產品和服務、客戶服務以及日常運作;
  16. 透過電話、郵遞、電郵、傳真或其他任何通訊方法與客戶聯絡;
  17. 讓大都會人壽實際或所建議的再承保公司評估可再承保之保單;
  18. 進行醫療或健康參考檢核;
  19. 行使保單賦予大都會人壽的任何代位權利或其他權利;
  20. 防止、偵測或舉報任何罪行或任何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關的目的;
  21. 促使行業協會/聯會執行其規管功能或促使維護保險業或任何協會/聯會會員利益之其他功能;
  22. 於個人資料收集時所知會的其他用途;及
  23. 貫撤直接跟上述(1)至(22)項有關的其他目的。

客戶和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受保人和受益人)有需要向大都會人壽提供個人資料,從而購買和維持保單、致使大都會人壽提供保險和金融服務、以及遵從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任何法律、規例、守則或指引。大都會人壽會在與客戶維持正常業務關係的過程中(例如當客戶就保單進行索償或更改個人資料或受益人)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

若未能向大都會人壽提供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會令大都會人壽無法或繼續提供保障或保險和金融產品及服務、維持大都會人壽與客戶之商業關係或正常業務以及遵從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任何法律、規例、守則或指引。

大都會人壽在未獲取客戶及相關人士之有關同意,不可使用個人資料作非列明於本聲明用途的其他用途。

C. 個人資料之披露及轉移

大都會人壽承諾把所有個人資料保密,唯大都會人壽可能會把任何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接受方」),以用作本聲明列出的任何用途:

  1. 大都會人壽之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
  2. 大都會人壽之產品分銷商、授權代理、保險公司及中介人;
  3. 大都會人壽之合作夥伴包括銀行及/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和電訊和社交媒體公司或機構;
  4. 大都會人壽所委託的呼叫中心、郵遞公司、研究調查公司、資料處理公司;
  5. 大都會人壽所委託的收數公司、信貸資料公司、保費支付賬戶相關之金融機構或信用/入賬咭發行人;
  6. 大都會會人壽所委託的專業顧問、再承保和索償調查公司、任何理賠公証行、風險智能供應商;
  7. 該等向大都會人壽提供行政、營運、技術支援、資料處理、推廣宣傳及促銷、調查研究、支付款項、文件打印、禮物換領、資訊科技、網頁寄存、郵遞、電訊支援、客戶服務、及大都會人壽之獎賞、優惠或會員計劃之支援的服務供應商;
  8. 任何有關的行業協會或聯會、以及該等協會或聯會的會員或委員會、任何政府及司法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所提出且大都會人壽及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連繫公司、集團公司理應遵從的轉移及披露要求;及
  9. 於個人資料收集時所知會的其他方。

個人資料可能會被處理、保存、披露、使用、轉移至位於任何國家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且大都會人壽認為合適的接受方以用作本聲明列出的任何用途,不論大都會人壽會否收取報酬。該等個人資料亦可能會按當地的法律、規例、守則、指引或慣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當地政府指示及指令)予以處理、保存、使用或披露。

D. 個人資料之保存

大都會人壽會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以:

  1. 確保個人資料準確無誤,並於貫撤本聲明所列明的目的後删除有關個人資料;
  2. 删除沒需要用作貫撤本聲明所列明目的之有關個人資料,除非法律不容許有關删除,或公眾利益另有規定;
  3. 確保個人資料受到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貫撤本聲明所列明的目的除外;
  4. 確保在保安良好的情況下儲存個人資料,而保存時間不超過將其保存以貫撤本聲明所列明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5. 遵從條例之所有有關要求。

E. 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

  1.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有權:
    (a)  查核大都會人壽是否持有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 如有,查閱該等個人資料;
    (b)  要求大都會人壽更改任何不正確的個人資料;及
    (c)  考證大都會人壽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並獲告知大都會人壽所持有閣下個人資料的種類。
  2. 根據條例, 大都會人壽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個人資料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3. 就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索取有關政策及實務、以及所持有個人資料種類的要求,任何人士可向下列人士提出:

個人資料私隱統籌主任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 14號
太古城中心 3座 20樓

 

F. 一般查詢

若任何人士對本聲明有任何疑問或客戶不欲收取大都會人壽任何直接速銷宣傳或推廣資訊,請按照第(E)(3)項所列明的地址聯絡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個人資料私隱統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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